針對有報道稱,吳英委托代理SD記憶卡人藺文財稱吳英曾向上級紀檢部門舉報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涉嫌受賄,浙江省東陽市26日發佈消息回應:經調查,吳英案中,陳軍未涉及受賄問題。陳軍已就吳英、藺文財誣告一事向公安部門報案,有關部門已著手調查。(7月27日新華網)
  曾經的“億萬富姐”吳英,要求東陽副市長膠原蛋白陳軍迴避資產處置,讓幾年前的舉報陳軍受賄一事回歸公眾眼球。
  也許有人質疑,涉固態硬碟嫌集資詐騙者說話能信否?但吳英舉報官員確實有“成績”。吳英被逮捕後,在看守所被羈押期間,曾舉報14名領導幹部涉嫌受賄。後來,湖北荊門市人大原副主任李天貴等3人都因舉報而獲刑,被舉報的其他官員則無公開消息。如今此事再提,指明瞭陳軍即是另外11人中的一個。
  陳軍官至副市長,顯然未受到舉報影響。而當其再次被推到風頭浪尖時,有關部門坐賣房子不住了,很快便“調查”出了結論,陳某非但沒事,反而倒打一耙欲定吳英誣告之罪。
  像這種舉報不成反被當作誣告的案例並不少見。今年2月,安徽省勞模任克明,因連續在網上發帖實名舉報當ssd固態硬碟地官員“嚴重違法亂紀”,被警方以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為由行政拘留十日。
  舉報,是我國法律賦予每一位公民的重要權利,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主要形式。然而現實中,舉報常給人一種“劍走偏鋒”之感。如若舉報成功,就是公認的反腐鬥士、平民英雄,而一旦“失手”,則很可能以誣告之名被“反咬一口”,甚至落得個牢獄之災。為此,說公眾行使監督權“成王敗寇”,貌似並不為過。
  也許正因如此,舉報官員更能博得公眾關註,有關部門的回應也更應有理有據。而在此案中,吳某向上級紀檢機關舉報東陽副市長,未見紀檢部門開口,怎麼東陽市自己先發言了?自家人查自家人有何可信度?斷然否認之餘還要倒打一耙,情理何容?
  另從法律角度看,舉報“失手”與誣告陷害之間也有餘地,這就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不能按照誣告陷害罪處理,而區分錯告與誣告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故意、有無發泄私憤動機。回看案情,吳某本意顯然絕非再次舉報陳某,僅僅是要求其在資產處理中迴避。試問,幾年前都舉報了,為何如今才來斥其誣告?即使相關事實不足,有關部門何必直接越過“檢舉失實”,非要將吳某“一棍子打死”?
  如今,吳英很有可能因舉報“失手”成為“敗寇”,但由此拋向公眾的深思卻不會停止。法律的平等,確保了誣告陷害與如實舉報的一道存在。旁觀者難以判定究竟是如實舉報還是誣告陷害,這就更需要有關部門能秉公執法。而在為數不多的官方話語中,如果還充斥某些“為自己代言”之詞,恐怕傷及的是公眾參與監督的信心。而這樣,更會讓監督權“成王敗寇”怪圈越陷越深。
  文/冬月禾  (原標題:警惕監督權淪入“成王敗寇”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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