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漏水,業主狀告前物業維修
  一審支持房主訴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記者陳霞)6年前,蘭女士家的屋頂漏水,物業公司先後進行了兩次維修但一直未修好。2011年9月,物業公司停止了該小區的物業管理。為此蘭女士將前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繼續履行維修義務。近日,蘭州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蘭女士是羅馬世家小區業主,2008年3月,甘肅大管家物業公司以乙方的身份與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簽訂後,蘭女士繳納了2008年7月以前的物業費及水、電費。同年8月,蘭女士家的房屋屋頂開始出現漏水,物業公司先後兩次進行了維修,但未能完全修複,屋頂漏水一直在持續。由於物業公司無法徹底修複,蘭女士遂從2008年8月開始拒交物業費。2011年9月,物業公司停止對羅馬世家小區的物業服務。2013年3月,蘭女士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繼續履行維修義務。
  城關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對蘭女士屋頂漏水負有法定及合同約定的維修義務,物業公司曾因蘭女士拖欠物業費先後兩次訴至法院,要求蘭女士支付物業費,併在庭審中承認知曉其屋頂漏水的事實。物業公司雖然進行了兩次維修,但漏水問題仍未完全解決,其沒有盡到完全的維修義務。雖然該物業公司目前與業主未續簽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公司理應對其管理小區物業期間存在的瑕疵問題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履行維修義務。據此判決物業公司對蘭女士居住的房屋屋頂漏水問題繼續履行維修義務。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原標題:屋頂漏水 蘭州業主狀告前物業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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